农药新政,你最关心的33个问题

来源:健坤网络 浏览次数: 2018-10-19

问1:所有渠道商都要参加培训吗?

答:不一定。专业为农学(含二级学科作物栽培学、蔬菜学、果树学、茶学)、植物保护(含二级学科农药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植物病理学)、林学(含二级学科森林保护学)或者制药工程(农药方向)的本科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不用参加该培训。

问2:法人代表不是我,我做代表参加培训可以吗?

答:可以。一个经营点有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资质就可以,比如老板没有相关资质,但是员工参加培训之后拿到资质,也可以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但申请时必须同时出具劳动合同。

问3:代理其他公司的产品,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如何办理经营许可证?

答:先看公司的注册地,再看在多少地方设门店。经营许可证取决于营业场所,首先在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销售客户可以遍及全国各地,甚至国外。如果异地有店,且跨省,则需要一个省一个省去办理经营许可证。分支机构也限于本省范围内,只要跨省,也需要在当地办理经营许可证。

问4:如果一家销售总公司,跨省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有当地的营业执照,没有门店,只有仓库,这样的分公司是否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

答:如果分公司在当地能开发票,在当地就发生了经营行为,又因为是跨省经营,所以需要在当地办理经营许可证。

问5:哪些培训机构是符合条件的?有没有政府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

答:具有农学、植保、农药等专业背景,且受教育部门认定具有培训资质的农业大中专院校或农广校才有资格办培训班。政府部门一般会对培训机构的资质和培训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核,但不会指定培训机构。

问6:农药和化肥可以放在一起摆卖吗?

答: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七条,农药经营者需要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因此,如果农药、化肥都销售的店面,一定要将二者隔离开来,并保证农药的经营空间达到30平方米以上。

问7: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资质之后,如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答:根据《办法》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5)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6)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7)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问8:一定要在8月1日之前更换新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吗?

答:不一定。根据《办法》,在2017年6月1日前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在2018年8月1日前达到《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在2017年8月1日前已按有关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但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问9:拿到经营许可证后,是不是可以到其它地区经营农药呢?

答:不可以。《办法》规定:由省一级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经营许可,只是在本行政区域有效,如果在另外一个省经营农药,就必须到该省再去办理农药经营许可,不可以备案经营;

省、市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县里去经营,都需要在该县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在一个县办理的农药经营许可,不得在其他县备案。同理,在一个市办理的经营许可证,不得在该市管辖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县去备案。

问10:能否由地方农业部门帮忙集中采购台账系统,这样方便安装,更新维护和使用培训?或者是否会推荐放心企业的产品给农户自行选择?

某市农业局回复:目前市里没有统一采购台账系统的要求。经省农业厅植保处委托,健坤网络针对限制性和非限制性农药经营管理均开发出电子台账系统,对全省农资经营店永久免费开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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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1:不同地区有没有经营许可证发放数量限制?

答:经营一般农药并无地区门店数量限制,由各区农业部门发证,若跨区经营则要市级农业部门备案发证。

限制农药已开始定点经营,需省级农业部门发证并且地区内有经营数量限制,以汕头地区为例,限制农药经营门店数量上限为17家。

问12:拿到证后,经营农药还有什么规定动作吗?

答:拿到农药经营许可证后并不意味着可以随便卖药。获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农药经营者应当将农药经营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在运营过程中,农药经营者应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采购、销售台账,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科学推荐农药,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并且,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

问13:现在网络销售农药越来越多,但实际情况是,许多网络销售没有经营许可证,请问农业部门如何实施监管?

答:互联网经营农药是近几年在我国兴起的新的经营服务方式。农业部通过《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这种服务方式的管理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两条:“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由于互联网经营没有地域概念,而限制使用农药存在地域经营布局的情况,所以限制使用农药不能通过互联网销售。

至于监管,《农药管理条例》写了16条,分别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等的不同行为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对管理部门的监管行为作了规定,占了整个《条例》四分之一的篇幅。由于规定很细,所以农业部出台的规章只是进一步加大了对管理部门在履行生产许可等过程中不作为的现象,作了明确的罚处规定,其他情况遵守《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互联网经营作为新生事物,管理部门会一边按照现有规定办理农药经营许可,一边高度关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状态。根据发展现状,不断研究,如果时机成熟,也许会出台互联网经营农药的管理办法。

问14:如果A企业将B企业的产品拿来一起销售,有没有什么限制?

答:A企业既充当了生产企业,又是农药经销商,所以A企业既要办农药生产许可证,也要办农药经营许可证。

问15:农药贸易公司是否需要办理经营许可?如何办理?

答: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一样适用于贸易公司。农药贸易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经营许可。

问16:全国现有30多万农药基层经营者,部分经营者不满足农药经营许可中学历和学时要求,请问他们可以到哪儿学习?有哪些要求?

答:农药经营者具有指导农民用药的义务,他们也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农药经营者需要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56个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目前,培训的机构很多,政策对此也无限制,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育机构要求就可以。地方上也可以开展农药经营者培训,农业部也会和相关教育机构合作,通过参与培训教材编制等形式配合相关教育机构做好培训工作。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相关

问17:标签已经标注所有需要标注的内容,是否还需要附具说明书?

答:不需要,但也不反对附具说明书。

问18:农业部网上公示的标签拿掉了商标,但海南备案时,需要以网上公布的标签作为执法依据,而我们实际备案标签上有商标,两者不符,从而不予备案。请问农业部网上公示的标签能否作为执法依据?

答:现在是过渡时期,我们再与海南相关部门沟通一下。未来网上公布的电子标签,可以作为执法依据的一部分,因为标签是对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标注,至于商标、企业的联系方式及委托加工的相关信息等,并不在电子标签公布的范围内。

问19:标签上需标注“限制使用”,请问还需要标注具体的限制范围吗?标在什么位置?变动后的标签是否需要变更?

答:标签上标注的“限制使用”字样必须醒目,限制使用范围必须在产品的注意事项中标注清楚。农业部已经公布了限制使用农药名录,名录中列出的有效成分,其不仅包括单剂,还包括含有这个品种的复配产品。变动后的标签需要到农业部门办理变更,因为它涉及到产品的使用技术。

问20:现在的安全间隔期都标注在注意事项中,新的标签管理办法,要求标注在使用技术中,像这样内容未变、只是位置变化的标签,需要变更标签吗?

答:不需要。下次改标签之前一起变更即可。

问21:根据要求,使用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所有内容,包括二维码和生产日期,这样生产企业难以操作,是否可以在使用说明书上写明,二维码和生产日期见标签?

答:《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已经出台,不可更改。《办法》中规定,“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规定的全部内容在《办法》的第八条、第九条中有详细说明。企业为了保险起见,最好按规定去做。不过,这个问题可以进一步探讨一下。

问22:如果使用说明书与标签的内容完全一致,说明书是可以不备案的吗?

答:如果使用说明书与标签的内容完全一致,则不需要附具说明书。如果标签不能囊括所规定的全部内容,则需要附具说明书,这时,说明书需要备案。

问23:外销产品不受二维码管控,如果未来退货回来,如何处理?

答: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标签上必须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即二维码。如果退货回来,不在国内经营和使用,就不适用于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国内经营和使用,则必须符合本《办法》要求。

问24:如果制剂大包装中套2~3个小包装,如何设计才能符合标签规定?

答:目前的政策是,每一个小包装上的标签要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农药包装也要符合相关规定,现有的规定比较明确的是《农药包装通则》。未来,在《农药包装通则》的基础上,会进一步出台相关的管理政策。

问25:二维码是否可以粘贴?是否可以印在罐底、瓶底或者瓶盖上?

答: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二维码是标签的一部分,不能随意粘贴。第二问请参照本《办法》第三条。

问26:二维码颜色和图案是否有要求?

答:征求意见稿中对此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79号》中无。但需要确定的是,二维码必须满足扫描识别的要求。需要注意到是,二维码图案以及扫描后的信息必须满足《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

问27:包装上需要同时打印二维码和32位单元识别码?如果需要打,字体、字号有什么规定?

答:标签必须标注二维码,但两者同时标注无硬性规定。二维码中包括32位单元识别码,如果标签上标注单元识别码,其字体、字号必须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

问28:最小包装太小,无法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能否在上级包装上打印?

答:标签二维码应具有唯一性,一个标签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标签太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条,应当至少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

问29:通过追溯系统查询产品质量检验等信息,这里的质量检验包括哪些方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79号》规定,通过农药追溯网址可查询该产品的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等信息。质量检验包括质量是否合格、检验人以及检验时间等内容。

问30:《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可追溯电子信息包括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这里的“等”包括哪些内容?

答:《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中核准的标签内容都可以浓缩在二维码中,但标签和说明书明确规定不能够出现的文字、图形、符号不得出现在电子信息中。

问31:扫描追溯的信息是否需要体现销售和物流的信息?

答:征求意见稿中是有此项规定,但公告中无相关规定。追溯信息由企业或委托第三方搭建平台,企业可以好好利用这个平台。平台一方面为了满足农业部规定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实现一定的功能,比如销售信息等。销售等信息可以不对公众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公开。

问32:卫生农药是否需要追溯系统?

答:需要。《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79号》等法规并未将卫生农药排除在外,因此应该与其他农药一样,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中特别提到的内容,按管理办法执行。

问33:产品登记时适用作物较多,但标签内容中能否只标注1种作物?

答: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登记的使用范围较多,在标签中无法全部标注的,可以根据需要,在标签中标注部分使用范围,但应当附具说明书,并标注全部使用范围。标签要应尽可能大些,方便使用者阅读;另一方面,鼓励企业去做专一化服务,同时让使用者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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